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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视角 | 民法典施行后“债务加入”行为的责任承担

2021-04-14 18:18:21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姚远 作者:gl 点击:

  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虽债务加入并不是现行法中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有涉及。《民法典》正式实施前,由于立法对债务加入还存在空白,各地法院就债务加入情形中第三人是否应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不一,导致案件办理出现两难。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笔者发现该问题已迎刃而解,故撰本文与读者共为探讨。

一、案例简介

  2012年,A公司拖欠甲某工程款200万元,其通过签订还款协议的方式向甲某承诺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A公司仍无力偿还,故其继续与甲某签订新的还款协议,以此往后。至2018年,前还款协议期限再次届满,A公司又与甲某签订一份新的还款协议,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也在还款人处加入自己名字并在落款处签字。2021年,A公司与吴某依旧仍未按协议约定偿还上述款项,甲某遂委托笔者向法院代为提起诉讼。

二、问题存在

  在上述案件中,A公司作为债务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于还款协议中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如构成债务加入,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关系到甲某要求吴某承担责任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也关系到吴某履行还款义务后能否向A公司进行追偿,如若不构成债务加入,则甲某对吴某的起诉便极有可能存在被驳回的风险。因此,本案必须明确吴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具体法律依据。

三、外经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虽本案中债务加入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因民法典实施前对债务加入没有相关规定,且认定吴某加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故本案仍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而根据该规定,吴某在2018年的还款协议中还款人处加入自己名字并在落款处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对A公司的债务加入,债权人甲某亦在该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同意吴某作为债务人加入涉案债务。因此,甲某有权要求吴某就2018年的还款协议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语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尤其在遇到新旧法更迭时,更应关注新法与旧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准确运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以达到代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