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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视角 | 案评:工地围栏、围挡的安装不属于建设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

2021-03-19 17:13:00 来源: 作者:gl 点击:

围栏、围挡是施工过程中常用到的建材,围栏供货商经常将围栏安装等售后服务外包给劳务公司或包工头(下称外包单位)。笔者于2020年办理了数宗安装工人要求外包单位支付劳务款,并要求围栏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务承揽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焦点为围栏安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对此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笔者故以该案为切入点,探讨围栏、围挡安装乃至于其他建材的售后、安装、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及是否适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问题。

一、案例简介

某盾公司系围栏、围档等建筑器材的供应商,周某等五人系包工头鲍某下属的农民工,某盾公司经常将客户要求安装围栏的售后任务外包给鲍某负责,并直接与鲍某对接及结算,由鲍某自行组织人手进行安装。后鲍某与某盾公司产生争议,某盾公司拖欠其外包款数十万元,鲍某也因此拖欠周某等五人的劳务款数十万元。为此,周某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鲍某向其支付劳务款,由某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过程及裁判结果

笔者作为某盾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某盾公司系围挡建材供应人,并非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其只与鲍某存在一般的承揽关系,而鲍某非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周某等人也并非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某盾公司与周某等人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周某无权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某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受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等人与鲍某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鲍某与某盾公司之间也仅存在围栏安装的一般承揽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周某等人主张某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故判决鲍某向周某等人支付劳务款,驳回周某等人要求某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三、外经律师观点

某盾公司是否应就鲍某应支付的劳务款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中围栏、围挡的安装,是否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为特殊的承揽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客体及合同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为工程,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投资建设工程的单位,承包人则为具备一定资质的法人,自然人个人不具有承包人的资格,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没有建设工程合同的上述特殊要求,适用范围较之更广。

本案中,某盾公司仅是作为围栏供应商,向围栏买受人履行相应安装售后服务,而围栏作为工地施工所需的临时建筑,其既不符合建设工程的特征,也不属于与建设工程不可分离的部分,故而无法被认定为建设工程,此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要求不相符。另外,某盾公司非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或承包人,鲍某作为自然人个体也根本不具备承包人所需的相应资质,周某等人也非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此与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相符。因此,某盾公司与鲍某之间成立的是一般的承揽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鲍某与周某等人之间则成立劳务关系,并不适用以建设工程合同为约束对象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等内容,意在对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权益设立严格保障机制,但该机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而另一方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故在根本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下,诸如提供围栏围挡安装、提供运输、铲车服务等劳务外包法律关系的农民工,难以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越过外包单位直接向供应商或业主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语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除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等建设活动外,还有建材供应、劳务服务等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各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均应理清自己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