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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视角 | 案评:借款人诉请出借人返还超过法定上限利息的可行性研究

2021-03-12 14:57:05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金士优 作者:gl 点击:

民间借贷为民间融资的重要途径,但借贷双方约定之利息超出法定利率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部分借款人在其实际偿还的借款利息总额已超出法定上限后,仍持续遭受出借人追索债务的困扰。笔者经查询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信息,少有发现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出借人返还其多支付利息的判例。故此,笔者以自己之前承办的一宗类似案件展开论述,与读者共同探讨借款人诉请出借人返还超过法定上限利息的现实操作可能性。

一、案例简介

委托人羊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8月31日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20000元的借款合同,并向该公司出具借据,合同和借据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均为空白条款。合同签订当日,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从个人账户向羊某支付了借款20000元,但该公司同日又通过职工王某向羊某收取了管理费1000元和两个月的利息2800元,羊某实际到手款项16200元。

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羊某累计向小贷公司偿还27390元(不含小贷公司于借款当日收取的管理费1000元及预先扣除的利息2800元),已远超出其所借款项的法定本息上限,但王某仍不断通过半夜打电话骚扰及微信谩骂、威胁等方式,要求羊某继续偿还借款本息和违约罚款等合计三万余元。羊某不堪其扰,经自行向公安机关报警无果后,找到笔者寻求帮助。

二、案件过程及裁判结果

笔者接受羊某委托后,先后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及时制止小贷公司继续侵扰羊某。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笔者详细向法庭陈述羊某应付合法利息的计算方法与利息总额,并阐述小贷公司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后小贷公司当庭同意确认双方债务已清偿完毕,并承诺向羊某退还其多支付的利息且不再以任何形式向羊某追索债务。本案以羊某撤回起诉结案。

三、外经律师观点

1、接受本案委托后,笔者认为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已失效)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规定,本案羊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已清偿小贷公司全部借款本金16200元及利息1891元(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并要求小贷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利息9209元。

2、本案发生于2018年8月,当时有关扫黑除恶及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政策尚未完全出台,借贷规定也未进一步修订,导致公安机关将该类软暴力讨债案件归为普通经济纠纷而不予刑事立案侦查。时至2021年,调整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法律进一步趋于完善,软暴力催讨债务事件减少,民间借贷领域进一步净化,但仍有部分借款人苦于被追索高息借贷债务,故本案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结语

民间借贷属于非常多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率标准,同时也应注意保存借款合同、转款凭证等能证明借款关系以及资金往来的证据,以备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