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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举办《民法总则》第一次学习会

2017-11-01 10:39:16 来源: 作者:wzhh 点击: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生效。为了加强我所律师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深入理解民法总则中修订的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在法律事务中的运用,我所于10月27日下午在18楼会议室组织了关于民法总则第一次学习会。


        本次学习会由秦智慧律师主持,我所童永滨主任、吴军副主任、林建才副书记、吕品图、田国建、秦荣、张琳、袁世华等律师及全体实习律师共三十多名参加。


        学习会正式开始前,秦智慧律师首先介绍了民法总则整体修改内容。此后,参会律师对民法总则的具体条文发表看法并举例说明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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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会律师首先对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林建才律师指出了民法的六个基本原则,并就增加的公序良俗、绿色等原则进行了解释说明。郭俊实习律师随后就提出“为什么在民法中规定绿色环保原则”的问题。吴军副主任对此表示,保护环境是一条倡导性条款,其目的是倡导大家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减少民事活动中浪费资源的行为发生。此外,高元元实习律师对这一章进行了补充说明,其强调民法总则相比民法通则,少了一项“等价有偿原则”,更多可能是因当今的民事活动中更注重的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过分注重等价有偿原则不利于民事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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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因民法总则第二章对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内容均做了较多调整,因此,参会律师对该章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踊跃的发言。其中,实习律师郭俊对第十六条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在胎儿未出生的情况,如何列明诉讼主体”?对于该问题,童永滨主任发表了个人见解,其认为应给胎儿预留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可接受预留的份额。如果出生时为死体,则应将该预留份额重新分配。关于列明诉讼主体的问题,童永滨主任表示可在胎儿明确数量后以胎儿一、胎儿二的方式进行列明。


        参会律师对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陈俊坡律师认为:该条款中被监护人并不特指未成年人,同时应当包含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实践中若有多个监护人的,应当由多个监护人共同在遗嘱中确认遗嘱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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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大家对第三章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学习。参会律师重点对第六十一条关于法定代表人权利规定进行了探讨。吴军副主任表示,实务中该条款存在较大争议,因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最终的后果由法人承受,这无疑是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增加了法人的风险。因该条款参会律师各执己见,短暂的学习会时间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为此吴军副主任将“应当如何规避法人的风险”作为一项课题,要求全所实习律师以此为论点,会后专门进行学习得出自己的见解,在下次中举办的学习会中进行探讨。


        本次学习会的举办,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提高了我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对民法总则的理解。最后,参会律师一致认为以学习会形式学习法律法规应当成为常态化,加强律师对新法律法规的学习与适用,提高我所律师整体实务能力。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2017级实习律师陈明慧

2017年10月29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