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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举办《民法总则》第二次学习会

2017-11-13 09:31:00 来源: 作者:wzhh 点击:

        为了全面掌握《民法总则》,我所于11月10日在18楼会议室组织了第二次学习会,重点学习第五章至第十一章的内容。本次学习会由林建才律师主持,童永滨主任、吴军副主任、吕品图、田国建、陈俊坡、张琳、符宇等律师及全体实习律师共二十余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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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民法总则》第五章进行学习前,实习律师马雨茜简要概括了第五章的主要内容,并指出《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是将民事权利独立成章进行规定。林建才律师认为,相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将人身权利调整到财产权利之前,突显了我国注重人身权利保护的目的。随后,吴军律师针对第一百二十九条提出“何种事件可以产生民事权利”的问题,王立冠实习律师对此回答道: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等不为人的意识所控制的事件可产生民事权利。除此之外,参会律师纷纷表示,虽然第五章对民事权利规定得比较详尽,但对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得并不明确、全面。在实践中,要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提供依据。


        在第六章的学习中,吴军律师对第一百三十八条中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该如何理解表示了自己的疑问,希望举例进行说明。针对吴军律师的疑问,参会律师均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部分律师认为,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主要区别在于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不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即生效。另一部分律师则认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不需要相对人回应即可生效,如立遗嘱行为,虽有受益人,但在立遗嘱时不必考虑受益人的意思,只要立遗嘱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即生效。经激烈讨论后,参会律师一致认为,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最终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参会律师重点探讨了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吴志花实习律师针对该节内容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及对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具体分享了实际案例,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撤销权适用对象不同,不能适用《民法总则》中撤销权最长行使期限之规定。吴军律师对此表示赞成,并分享了自己承办过的案例,警示各位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注意区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民法总则》中撤销权行使期限。此外,参会律师还对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善意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代理、民事责任及时效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积极对《民法总则》的重点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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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我所组织的《民法总则》学习会活动圆满结束,童永滨主任、吴军副主任、林建才等律师均对此次学习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倡议我所坚持定期开展专题学习会,加强我所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提高我所律师专业能力水平,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更专业的法律服务,提升我所的品牌竞争力、影响力。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2017级实习律师吴志花、孙立涛

2017年11月1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