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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视角| 企业合规机制的前世今生(代前言)

2021-07-29 08:57:42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刘玉杰 作者:gl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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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制度上世纪六十年代发韧于西方发达国家,其基本目的是在企业重大违规行为出现时,通过实现涉案企业与涉案个人的切割,打击涉案个人,尽可能避免惩治企业重大违规过程中所产生的水波效应(根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在涉企刑事犯罪惩罚中,对企业的刑罚会带来对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第三人的利益损害,这就是所谓的“水波效应”——作者注。),同时实现预防企业再次违规的目的,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企业合规制度对于弥补违规损失、预防违规再次发生、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减少因惩治企业重大违规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支出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得到了各国的一致认可,并成为企业重大违规行为惩治的主流模式。

中国的企业合规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是近十年的事情。在2018年6月的中兴事件之前,中国是没有真义的企业合规概念的。一方面,大家对企业合规的认识不准确,把企业合规和法律风险控制等同;另外一方面,国家也没有激励机制。这一段时间基本属于似是而非的企业自我风控管理完善阶段。

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7年内禁止美国企业与中兴通讯展开任何业务往来。后来经过近两个月的紧张谈判,中兴公司与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达成和解协议。中兴通讯向美国政府支付10亿美元罚款,另行支付4亿美元的代管资金,如果再次违规,则予以没收。中兴公司在30天内改组董事会,施行最严格的合规管理制度。

中兴通讯事件给中国全国上下带来了强烈震撼,也激起了法学理论界对企业合规理论的研究热潮。同时,相关部门也开始就企业合规制定规范性文件,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12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18年也由此被称为中国企业合规元年。但对于有境外业务的企业,引入合规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欧美国家对企业合规的监管,有很强的功利性。而因为国内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缺乏,国内企业对合规机制多数局限在企业经营风险控制和完善自身公司治理机制的范围内,普遍缺乏积极性。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六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开始了涉企刑事案件办理中企业合规建设刑事激励机制的试点。今年6月3日,最高检牵头会同怀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确立了我国自己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这标志着中国的企业合规制度真正确立。

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同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普法规划纲要》中,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规人才队伍建设也被列入未来五年普法规划。企业合规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推行已经是大势所趋。

考查最高检的《指导意见》中所确立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律师在各个环节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确立和完善,涉企业刑事犯罪的惩治指导思想和模式也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企业合规机制的确立,为律师提供了大量的新业务机会。

为应对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制裁的要求,部分涉外企业进行了企业合规建设,2018年以后,在国务院国资委的行政命令推动下部分央企也进行了企业合规试点,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也由此有了企业合规建设服务的经验,“但是,基于对客户保密的基本职业要求,也基于保守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的考虑,律师事务所对自己的合规服务业务模式讳莫如深,存在普遍的保密心理,很少将其从事的合规业务的经验作出有价值的分享。”(陈瑞华 《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第386页)

“企业合规与人工智能(AI)被并称为21世纪法学研究的两大前沿课题” (陈瑞华 《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初版序言,第003页),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业务前境。海南虽然不是最高检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第二批试点地区,但因为自贸港的改革开放前沿地位,企业合规机制覆盖海南指日可待。本专栏的系列文章拟对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必要的介绍;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意见》所确立的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未雨绸缪,对企业合规机制下的律师新业务进行积极探索;同时,期待抛砖引玉,引起外经所全体律师同仁对企业合规律师业务的关注和探讨,集中集体智慧,为创立外经律师事务所自己的企业合规业务模式略尽绵薄之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