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监督投诉:
66709146
68550535
律所制度FIRM ACTIVITIES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学习培训制度

2021-03-29 17:11:18 来源: 作者:gl 点击:

  为提高本所律师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增强竞争力,根据《海南省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所章程,特制订本学习制度。

  一、业务培训内容及要求:

  1、执业律师每个执业年度需按照本办法完成规定学时的业务培训。

  2、执业律师年限与培训学时不满 10 年的执业律师每年的培训不少于 40 个学时。

  3、执业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执业律师每年的培训不少于 20 个学时。

  4、执业满 20 年的执业律师可以免除培训。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公证员职务或在国家机关从事过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政策法规研究等工作的,凭相关任职证件或由原所在国家机关出具的工作证明,其工作年限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全省执业律师每年必须参加协会组织的 8 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执业律师年度执业时间少于六个月的,培训不少于 20 个学时。

  三、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执业风险培训、专门法律实务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培训、律师实务操作程序及技能培训、律师事务所管理培训以及涉外进修等。

  四、执业培训学时认定

  1、参加由省律协组织的或省律协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现场集中培训、现场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等活动的,每半天计 8个学时。

  2、参加由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业务学习活动,每次计两个课时,但全年累积不超过 30 个学时。

  3、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办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 20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4、参加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 10 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5、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省区市法学会和各全国性专业、专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 10 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6、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其他地方律师协会单独或联合举办地集中培训、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 20 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7、各类律师学院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研讨会,凭结业证书认定 10 个学时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8、执业律师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有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或在律师论坛等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每一篇论文可计 20 个学时;出版专著书籍的,每部计 40 个学时。

  9、在《海南律师》内部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可计 10 个学时;在海南律师网上发表学术文章一篇计 5 个学时。

  10、参加各级党派组织的活动或人大、政协、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等省律协认可的其他可以计算学时的情况。

  五、学时认定的依据:

  1、参加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活动的,凭现场参加培训的执业律师本人的签名记录作为认定依据。

  2、参加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活动的,即执业律师参加本律师事务所或参加其他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凭组织培训的律师事务所提前向省律协报备的培训计划、执业律师参加学习的签到记录、执业律师参加学习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和培训课件等作为认定依据。

  3、参加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活动的,凭结业证书或相关学时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4、有专著书籍出版或论文发表的,凭已出版的书籍或已发表的论文作为当年度培训课时的认定依据。

  5、参加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省律协认定的活动的,凭组织活动的党派组织、主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等书面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每半天活动计 8 个学时。

  六、下列情形可视为当年度的业务培训学时已达标,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的学时要求:

  1、执业律师在职完成法律类硕士、法律或非法律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时要求。

  2、执业律师参加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南省司法厅、省律协任何一个单位组织的 3 日以上的境外(含港澳台)法律专业进修项目,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时要求。

  3、执业律师参加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南省司法厅、省律协任何一个单位组织 5 日以上地集中培训,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时要求。

  七、政治学习内容包括:

  1、时事政治,社情综

  2、中央政策方针

  3、省厅、省律协各类文件

  4、全国及海南律师行业动态

  5 、其他

  业务学习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2、办案实务

  3、案例评析

  4、法学理论研讨

  5、法律文书

  6、本所各项管理制度

  7、信息交流

  8、其他

  八、本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学习的年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并提前向全所发布。学习计划由主任组织实施。

  九、学习活动一般由本所主任主持,主任可指定其他主要合伙人负责主持学习。

  十、本所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律师参加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40 课时。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请假说明原因, 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十一、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的,本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先进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