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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制度FIRM ACTIVITIES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试 行)

2021-03-30 09:10:40 来源: 作者:gl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律师承办诉讼、仲裁业务形成的案件材料,必须严格依本办法规定立卷归档。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案件的立卷归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立卷归档工作由行政综合部负责统筹管理。本所坚持一案一卷、案结卷归的归档原则。本所实行电子化归档,纸质档案由承办律师自行保存。

  第四条 本所建立归档质保金制度,质保金按件收取,收费标准由本所管理委员会确定,批量案件按三宗案件计收质保金。质保金从承办律师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案件归档完成后返还。

  第五条 本所律师应依本办法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同一案件由两名以上律师承办的,主办律师负责该案的立卷归档。

  承办律师应在案件办结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本所办公系统上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立卷归档应当按照案卷封皮、目录、案卷材料的顺序进行,具体归档要求以本办法所附注意事项为准。

  第七条 案件终止委托且当事人已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承办律师应对现有案卷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将解约协议一并附卷。

  终止委托但当事人未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承办律师将解约协议交至行政综合部即可,无需立卷归档。

  第八条 行政综合部应及时审核归档卷宗,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卷宗应及时审核通过。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卷宗,应及时通知承办律师进行调整,承办律师应按要求调整后再行报批。

  案件归档完成后,行政管理部应自归档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办律师退还质保金。

  第九条 行政综合部应当在每月末将本所办公系统中审核通过的电子卷宗保存至我所自备服务器。

  第十条 承办律师可在本所办公系统上查阅本人归档案卷。需借阅其他律师归档卷宗的,可提交借阅申请,承办律师同意并行政综合部审批通过的,借阅律师可查阅或下载借阅卷宗。借阅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所借卷宗并对卷内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不得要求本所销毁或删除电子档案数据。

  第十二条 承办律师于案件办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完成归档工作的,本所可扣除其已缴质保金并责令其继续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所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未依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视情节严重给予提醒、戒勉谈话、扣除质保金、通报批评、转所或解聘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满经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