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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制度FIRM ACTIVITIES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2020-04-20 20:25:26 来源: 作者:gl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秩序,保证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所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实习律师是指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取实习律师证并在本所实习的人员。

律师助理是指本所为预先储备人材,在当年度实习申报开始前半年招聘的,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可参加当年度实习的律师辅助人员。

本所指导律师及实习律师应依本办法之规定从事各项实习工作,律师助理在本所工作期间依本办法之规定执行。未通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在本所参加短期实习。

第三条 本所实习律师的培养依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共同培养的原则进行。

本所主要负责律师执业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行为规范、礼仪礼貌、法律培训、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培养工作。

指导律师主要负责专业知识、案件指导、执业技能、律师实务等方面的培养工作。

第四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由本所统一管理,实习律师除接受指导律师的工作安排外,还应接受本所工作及学习安排。

本所负责对实习律师进行综合指导,指导律师具体安排实习律师开展实习工作。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还应接受海南省司法厅及海南省律师协会的管理、考核、监督。

第五条 本所实习律师招聘依以需定聘的原则进行,每年度实习期开始前,有招聘需求的律师应将拟招聘的人数、招聘要求报至本所分管副主任处,本所分管副主任经统计后以我所名义统一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 本所招聘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应当能够参加招聘当年度的律师实习,不能参加招聘当年度律师实习的,原则上不得录用,确需录用的,由聘用该实习律师或助理的律师每年按本所最低收费标准,向本所缴纳半年度的管理费至该实习律师或助理可以参加实习之时止。

本所律师推荐的实习律师经本所分管副主任面试后可优先录用,推荐律师原则上指定为该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

第七条 实习律师应当向本所提出实习申请,由本所统一安排进行笔试、面试。面试先由本所组织进行,通过后再由拟定指导律师进行面试,两次面试合格后,本所即依程序为其申报实习。    警察、检察官、法官、仲裁员至本所实习可酌情不参加笔试。

指导律师面试后,认为还需进一步考察的,可在与应聘实习律师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应聘实习律师跟班试用一个月,一个月试用期满,指导老师同意接受的,本所即依程序为其申报实习。指导律师不同意接受的,本所不接受其在本所实习。

第八条 本所接受应聘实习律师实习后应与其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进实习申报,申报通过后,实习律师方可在本所进行实习活动。

第九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本所及指导律师依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大纲》、《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之规定,具体指导实习律师开展实习工作。实习律师应按时书写实习日记、案件报告并及时交指导律师作出书面意见。

指导律师应当恪守职责,对实习律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律师实务训练,帮助其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律师执业技能。

第十条 本所分管副主任可从当年度实习律师中指定班长一名、副班长一至两名,班长、副班长负责协助分管副主任组织当年度实习生开展实习工作。

    班长、副班长人选应认真组织实习律师开展实习工作,及时掌握实习律师的思想动态,上传下达各项工作指示,切实做好实习律师的实习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本所实习律师在本所实习期间的实习补贴由指导律师发放,本所确定的发放标准为不低于每月两千元,发放期限为实习申请通过的下月起一年。实习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每月发放,不得以分配案件、支付提成等形式延期发放。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实习律师与指导律师协商确定。本所可适时设立实习律师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实习律师社会保险及生活费用。

第十二条 本所可酌情为需在本所办公场所开展实习工作的实习律师安排专用卡座,卡座使用期与实习期相同。

    本所实习律师自年度实习期满至当年底,享受本所给予的免收半年管理费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独立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时在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六)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严重不负责任致实习律师实习质量无法保证或有其他侵犯实习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实习律师可以向本所主任反映,主任查证属实并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为该实习律师更换指导律师。

    实习律师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有其他合理事由,指导律师在实习期间可不再聘用该实习律师。指导律师应及时向本所主任反映,主任查证属实后,可安排本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更换指导律师后,该实习律师的实习补贴可不按每月两千元的最低标准执行。如本所无其他律师愿意继续指导该实习律师,则建议该实习律师转所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本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表现及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本所根据对实习律师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实习鉴定书》。

第十六条  本所分管副主任及指导律师应加强对实习律师指导和管理,实习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本所主任报告,由主任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视违法、违纪情节轻重分别对实习律师作出通报批评、记过、留所察看或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实习律师对本所作出的通报批评、记过、留所察看、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决定及《实习鉴定书》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所管委会申请复议,本所管委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实习律师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律师协会申请调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内本所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所实习律师管理实际随时修改完善。本办法由本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