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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制度FIRM ACTIVITIES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党员管理制度

2020-03-23 17:04:19 来源: 作者:gl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所的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所党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所应加强党组织建设,规范对党员律师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第三条 本所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应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是党组织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的基础。

  本所不足三名党员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安排,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加入律师及公证员协会党支部。

  第四条 本所党支部应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党组织的统一部署,负责对党员律师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在律师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 党员律师在本所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善于团结广大律师一道工作,履行党员的义务,服从党的决定,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本所党支部要重视新党员的发展工作,积极培养政治上要求进步,热爱律师事业,业务精湛的中青年律师,具备条件时要及时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壮大律师党员队伍。

  第七条 本所党支部要根据海南省司法厅党委的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八条 本所党支部要注重在政治思想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优秀律师中培养党员。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转正等工作,确保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九条 本所的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本所党员律师转所时(转入或转出),在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严格按规定转接党组织关系。

  第十条 本所党支部对违纪党员要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并严格按党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所党支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进行换届改选。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的,要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本所党支部每月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政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坚定信念,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所党支部应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关于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促使党员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合格党员。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纲领、宗旨和党的历史,向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使党员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建设“和谐社会”方面多做贡献。

  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委举办的党课学习或教育活动,使党员自觉遵纪守法,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

  第十四条 本所党支部应结合律师工作实际,树立典型,使广大党员学有榜样,干有方向,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员教育学习活动。

  本所党员教育应同形势教育相结合,同党风党纪教育结合,同律师行业实际结合,同树立文明新风结合,同为社会服务结合。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认真组织召开党的各项会议,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为:

  1、按照上级党委的精神及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组织党支部的日常各项工作;

  2、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

  3、结合本律师所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4、组织制定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6、经常同支部委员、律师所合伙人等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7、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做好支委会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本所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并制定本支部工作计划;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3、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审议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意见;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或补选支部委员;

  5、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党支部大会的会议规则:

  1、会议的组织:党支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或指派支部委员主持。

  2、会议准备 :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党支部大会的议题。并将会议内容、要求事先通知全体党员。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3、大会决议:党支部委员会把准备付诸表决的问题提交支部大会,组织党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然后按照规定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4、会议记录 :每次举行支部大会,应指定专人做好详细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党员应按时参加党支部大会,认真听取和记录会议有关内容,积极参与讨论。

  第十八条 本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

  支委成员及各党员应按照党章的要求,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进行对照检查,找出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同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团结统一的目的。

  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注意方法,以达到团结同志、互相促进的目的。

  支部要认真组织,讲实求效。保证人员齐全,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要结合律师队伍实际,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 支委会成员,都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每月末的星期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全所的同志要妥善安排工作,除出差和出庭的,一律要按时参加。学习内容为: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理论修养。

  2、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进行理论、道德和纪律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4、学习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

  第二十条 本所全体党员应认真遵守本制度,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党支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