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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制度FIRM ACTIVITIES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接案审查、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

2020-03-19 09:58:57 来源: 作者:gl 点击:

  一、为服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护执业律师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律所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承办律师认为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

  六、应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告的案件,由承办律师向律所管委会报告,律所管委会根据情况审核后,决定是否向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及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 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 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 由管委会最终确定。

  九、管委会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 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 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管委会汇报。

  十四、凡上报案件均由内勤统一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 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管委会,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管委会。

  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十七、对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律师和人员的责任。

  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2018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