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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制度FIRM ACTIVITIES

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

2020-03-19 12:02:02 来源: 作者:gl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控制执业风险,增强律师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对违法违纪执业的律师进行责任追究,保护全体律师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赔偿, 是指律师在自己执业过程中,因违法、过错、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最终导致本所实际承担了对外责任赔偿的后果,相关责任律师应赔偿本所损失。

  第三条 本所律师必须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被投诉和被索赔的事件。

  第四条 本所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主办律师须对全案负责。 多个律师共同承办案件的,第一主办律师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办理律师按过错责任和律师报酬分成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主办律师带领律师助理办案的,由律师承担责任。 主办律师要指导和监督律师助理处理事务, 律师助理必须服从主办律师的指导和要求。 律师助理不听指令、违背主办律师的明确要求,擅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须经过主任、副主任或者授权的业务部主任审查签发后才可以盖章出具。 没有经过核稿签发的,办公室不得盖章。 律师没有经过所里审批盖章同意, 以自己名义出具意见书造成后果的,律师自己承担责任;经过审查后盖章出具的,审核签发人和主办律师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签订合同要事先填好立案审批表。 主办律师要把好立案审查关,如实填好案情和要点。 审批表由部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主任和副主任审批立案。

  第七条 高风险的重大项目顾问合同, 需要专门起草合同文本的,必须经过两个有经验的律师会商把关后,由主任、副主任签字后盖章。

  第八条 严格禁止律师在服务对象同他人签订的的合同中出现名字和签字,不得以“受托人”、“代理人”、“见证人”、“中间人”、“中人”、“保人”甚至作为合同一方在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出现。 律师不得在客户各方的合同中作为一方的当事人。

  第九条 律师担任任何企业的外部独立董事, 要事先报所里审批同意。 除法律顾问职务外,不得在律师自己的服务对象中担任股东和公司职务。

  第十条 客户要求本所提供信托帐户、由本所监督代收代付的,应先征求办公室财务部意见。 合同必须由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同意。 律师不得擅自签订。

  第十一条 由于律师过错导致本所对外承担责任赔偿的,依《律师法》规定向责任律师全额追偿。 本所有权将责任律师在本所的全部财产直接用于支付赔偿。 不足部分,律师应当向本所交纳。 没有归还赔偿款的律师,本所有权限制其调动,直至还清赔偿为止。 已经调出本所的律师, 事后出现因其在本所执业期间造成本所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对赔偿部分负有归还义务,不因调动而豁免。 律师应主动协助处理事件,承担赔偿。 不承担赔偿的,本所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偿。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本所应当参加杭州市律师执业责任联合保险。 参加保险的律师发生责任赔偿后果的,以保险理赔优先支付;不足部分,向责任律师追偿。

  第十三条 本所设立律师执业责任认定委员会, 由三名资深律师组成。 涉案律师不得担任相关事件的认定委员。 委员会有权对律师责任和各人责任比例等相关问题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所律师大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