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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是否白养?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该不该继承?

2024-04-10 09:54:00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胜秀平 作者:waijinglvshi 点击:

2024年4月9日,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召开周例会,深度学习拟制血亲的法律规定。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从一个判例切入、展开,并结合各委员自身经办的同类案件、接待咨询的同类问题、以及国内其他的相关判例,深度研讨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积累办案经验、提升同类纠纷的办案质量。

一、会议主题为“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是否白养?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该不该继承?”。

如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再婚、继子女、继父母的现象已不新鲜。很多再婚家庭的成员比较错综复杂,很多关系和家务事难以在短时间内理清楚、断明白,包括遗产继承纠纷有时候也会存在出乎意料的情况。本来“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我们最朴素的民风,也是中华民族最传统的美德,但现实中总有些不尽人意。下面以一个判例为例予以分析研讨(姓名已隐去,案情已简化,只为学习研讨使用,无侵权之意,如有不当,请联系删除)。

二、案情简介:甲先生1988年和乙女士结婚,并对乙女士的儿子小乙形成了抚养关系。1996年乙和甲离婚。到甲去世,继子小乙和甲23年未有往来。2003年甲购买一套房屋只写有个人名字。2004年甲和丧偶的丙女士结婚,当时继女小丙24岁。2017年甲查出肠癌, 2019年9月走了。甲与病魔抗争的207天里,基本上是小丙夫妻俩照顾的,后事也是小丙夫妻俩料理,包括购买墓地,因为老伴丙眼睛残疾。2020年夏天小丙变更甲留下的房屋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需要继子小乙到场。小丙和小乙通话,小乙说他跟甲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不会帮忙过户。2021年6月丙女士和小丙诉小乙的遗产纠纷立案,小乙不认可小丙的继承人身份,要求与丙女士各半继承遗产。

三、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一)1、什么是血亲,什么是拟制血亲:血亲通常认为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也是我们所说的自然血亲。由此可见,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不能是自然血亲。但是,经过相关法律确认,他们之间具有和自然血亲一样的权利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拟制的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现行法律拟制的血亲。那么由此推出,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具有拟制血亲关系,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争议焦点:

1、继子小乙是否有继承权:甲和乙结婚后,甲对小乙形成抚养关系,符合拟制血亲,该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亦不当然受甲和乙婚姻变动的影响。

法定继承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赡养义务的履行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可以对遗产不分或者少分,但不能剥夺小乙的继承权。在法律地位上,小乙有继承权,且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2、继女小丙是否有继承人资格:甲和丙结婚时,小丙已成年无需甲抚养,甲和小丙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小丙也不能因赡养照顾而取得法定继承人身份。因此,小丙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无继承权。

3、各继承人分别享有多少份额:继子小乙因未尽赡养义务,应适当减少继承份额。继女小丙没有继承权,无继承份额。

四、律师提示和建议:

(一)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是否白养?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

1、如果是未成年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就不白养,继父母年老时应该要求继子女来赡养,继子女也应该赡养继父母。但是如果继父母不要求赡养,或者继子女拒绝赡养,就看似白养了。那么继父母可以依法维权,起诉请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2、如果是成年继子女,无需抚养,就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也不存在是否白养的问题。当然,继子女也不该赡养继父母,继父母也无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二)继子女该不该继承?

1、如果是未成年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也就是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拟制血亲关系会持续存在,也就是说即使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后来离婚了,这种关系也不会自然解除。继子女是继父母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该继承。即使存在继子女有能力也不赡养、或者明确拒绝赡养、或者多年长期不联系不赡养、或者没能力赡养、也或者经起诉执行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任何情形,也不影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该继承。

2、如果是成年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则对继父母的遗产无权继承,不该继承。如果在赡养、照顾自己亲生父或母的同时,顺便给继父母提供了吃、住等条件,或者顺便照顾了生活起居,只是美德、善举层面的问题,不足以上升到有权继承,也不能因此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所以提醒成年继子女,不要因父母再婚,自己照顾继父母就误解为一定有继承权,取得了法定继承人资格;也不要因其他继子女长年失联、不赡养就误解为他们一定失去了继承权;更不要因继父母口头的、无效的承诺就误解为一定是有效的遗嘱、合法地继承。

(三)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矛盾:

为了避免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养了也白养(因为其不赡养),也为了防止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养了是白养(因为无继承权)而放任困苦不去帮助,建议需要赡养的继父母和成年继子女签署规范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既有利于家庭和谐,又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公平正义的精神。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财产应当无遗漏,否则,将来还会涉及到其他遗产的继承纠纷。另外,如果只想通过立《遗嘱》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须确定是有效的遗嘱,且是唯一的一份,或者是最后一份。

(四)财富传承提前安排的重要性:

为了保护自己财富的有效延续与传承,也为了让自己需要照顾时有人、有钱、没烦恼,其实有很多法律工具可以帮助实现,只是很多人心存侥幸,认为不幸都是别人家的故事,幸福美满才是自己的现实。殊不知,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却往往很残酷。每个法律工具都有利和弊,财富传承提前安排,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扬长避短,总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例如双方签署规范的《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单方立有效的《遗嘱》,或者设立合适的保单,设立合适的信托,或者运用其他综合法律工具,既能解决继父母的赡养问题,也能避免继子女拿了钱就走人的不利局面。

(五)法律应当适时修正、完善:

在离婚率比较高、再婚家庭不鲜见、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复杂、抚养和赡养以及继承矛盾比较多的情况下,权利、义务失衡比较重。建议法律适时做出相应的修正、完善。例如:

1、继子女抚养权重复、比较多:继子女虽然和继父母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但和亲生父母并未解除血亲关系,没共同生活的那一方父或母对其仍然具有抚养义务,那么继子女的抚养权就是多人重复,出现了可以要求多人、多个父母对其抚养的权利。这和血亲婚生子女、以及养子女只有一对父母抚养的权利相矛盾。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当增加继父母的负担。

2、继子女继承权重复、比较多:继子女一旦和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使父母和继父母又离婚了,也不能自然解除拟制血亲关系。而在现实中,父母离婚后,对继父母多年、甚至数十年都不联系、不赡养的情况所占比例很大。那么,如果拟制血亲关系不自然消除、不解除继承权的话,继子女权利过多,未成年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多年后,又有继承的权利。继父母在他未成年时抚养,已经付出了很多,在去世后还要把遗产给他,这对继父母和其他尽赡养义务的人显然非常不公平。同时,继子女还可以继承亲生父亲、和母亲的遗产,权利重复、可得利益更多,付出却很少,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和婚生子女、养子女,只能继承一对父母的遗产相矛盾。

3、继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赡养的风险比较大:如果成年继子女不是拟制血亲、不是法定继承人、无继承权,对继父母也无赡养义务。那么,只能对自己亲生父或母履行照顾起居的义务,而对共同生活的继父母应当不管不问,甚至有病也不送医院、不治疗、不护理、不照顾、不拿药、不送饭,都没错、也不违法。当继父母在年老多病的时候,其老伴的身体未必都很健康、都无需儿女帮助、都能忙得过来、都能单独照顾好。实践中,年老、生病时需要儿女或者他人帮助的情况还是占多数。所以,权利义务失衡的话,无人赡养的风险比较大。法律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在规定上做出平衡。

五、公益普法关于继父母和继子女权利义务的视频:

 

六、公益活动免费法律咨询(每周二下午): 点击二维码线上预约,在我所接待。咨询热线:18608966049(周律师),15361003503(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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