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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制度FIRM ACTIVITIES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章程

2020-03-19 09:45:59 来源: 作者:gl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名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景瑞大厦B座1803室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所从事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民刑事及行政案件代理等法律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八) 其它法律业务。

  第三章 开办资金数额、来源

  第七条 本所由全体合伙人筹资783 万元作为开办费用。由各位合伙人按约定比例认缴,各合伙人按法律规定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清偿义务。合伙人名单、出资额及所占表决权比例详见本章程所附《合伙人名册》。

  第八条 各合伙人必须按协议约定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本所合伙人分为一般合伙人及高级合伙人,一般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3万元,高级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一般合伙人每人享有一票投票权,高级合伙人每人享有十七票投票权。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二)决定合伙人的加入及退出;

  (三)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四)讨论决定本所的解散终止;

  (五)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六)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八)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一)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涉及第十条所列第(一)、(四)、(六)、(七)、(十)项决议时,须经占总票数65%以上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须经占总票数5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原则定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本所微信群中委托他人行使权利。

  召开合伙人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前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伙人。合伙人不参加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合伙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本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因故辞去管委会现任职务的,应提前告知全体合伙人。管委会应于辞职意见提出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就产生的空缺职位按本所选举表决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管委会成员辞去管委会现任职务的,可参选管委会其他职务。管委会成员辞去现任职务后,再参选管委会其他职务的,一个任期内仅限一次。新管委会成员选举产生前,原管委会成员继续履职。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合伙人会议在全体合伙人中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事务所主任、副主任为管委会的组成成员。管委会负责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合伙人会议负责,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十五条 合伙人应执业满五年且在本所服务满三年后,方能作为管委会成员的侯选人。管委会成员依本所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管委会成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后重新选举,可连选连任。

  主任、副主任人选应取得占总票数50%以上的合伙人表决同意。经第一轮投票,主任、副主任侯选人无法取得总票数的50%以上的合伙人表决同意的,当场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主任、副主任侯选人按所得票数的高低当选。

  其余2名管委会组成成员按其所得票数高低直接当选。

  第十六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编制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

  (三)拟定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四)决定聘用和解聘律师;

  (五)决定非合伙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

  (六)批准办公费用的财务报销;

  (七)任命和解除各部门主任的职务;

  (八)其他重要行政事宜。

  第十七条 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管委会形成决议和行使权利需有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所的负责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和管委会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第二十条 本所设副主任2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因故不能行使主任职责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任任职期间因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表决是否免除其职务,选举产生新的主任。

  第六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本章程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四)监督事务所的财务及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和资料;

  (六)监督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管委会的工作;

  (七)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八)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九)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三)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不得相互诋毁,应当互相尊重;

  (四)合伙人不得擅自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五)禁止合伙人以自己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六)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七)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

  (八)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本所债务;

  (九)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十)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因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重大疾病而不能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时,可向管委会申请保留合伙人的资格,管委会根实际研究确定是否保留其合伙人资格。

  第七章 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加入一般合伙人的律师须品行端正,业务能力较强,且为在本所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律师。

  申请加入高级合伙人的一般合伙人须品行端正,业务能力强,胸襟开阔,具备战略决策能力,且担任一般合伙人已满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所吸收新合伙人,须由两名合伙人推荐并经管委会同意后,提交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通过后,原合伙人应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须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份额,按照本所章程规定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人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产生退伙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第1、2、3、4项行为的,由管委会除名并予以解聘,管委会将不再为其办理下一年度的执业注册手续。有其它项行为的,五名以上合伙人或管委可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经占总票数50%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即可除名,除名后可以聘用律师身份在本所继续执业。

  1.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被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

  2、申请停止执业或律师执业证被注销的;

  3、 未签订代理合同私自代理案件或同时担任原、被告代理人经劝阻不予更正的;

  4、至年度结算日未缴清当年度管理费用的;

  5.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被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的;

  6.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的;

  7.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8.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长期不服从管委会工作安排,不履行合伙人义务的;

  9、不能团结其他合伙人、聘用律师、工作人员,人为制造事端,引起其他合伙人、聘用律师、工作人员强烈不满的;

  10. 其它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其作为合伙人的出资予以退还。

  第八章 管委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实行专业化分工,并设立相应管理部门。本所下属公共关系部、学习发展部、 行政综合部、文体活动部。如果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需增设管理部门的,由管委会提议,合伙人会议通过后,增设相应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部设主管、副主管各一名,由管委会根据各部门特点结合本所律师的工作能力进行任免。

  各部主管、副主管应当根据各部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规程草案,工作规程草案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各部依审议通过的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共关系部的基本工作职能为:对外推广宣传本所品牌形象,审查新闻稿件,管理维护本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依本所安排从事对外联络交流,收集整理案源信息,拓展律师业务来源及从事其它与本部业务相关的工作事项。

  学习发展部的基本工作职能为:针对全所律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学习,统筹安排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定期组织实习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加强实习律师的技能培训,制定学习、交流、培训方案,从事其它与本部业务相关的工作事项。

  行政综合部的基本工作职能为:从事本所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根据律师工作特点开展律师服务工作,开展档案、人事、财务管理工作,从事其它与本部业务相关的工作事项。

  文体活动部的基本工作职能为:组织全所律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育活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促进全所律师交流沟通,培养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从事其它与本部业务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部根据管委会的宏观工作安排,具体开展各部日常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每半年向管委会述职一次。

  第九章 律师、工作人员和律师大会

  第三十五条 本所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聘用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律师,聘请符合条件的兼职律师,聘用其他辅助工作人员,发展壮大本所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六条 本所聘用专职律师和其他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第三十七条 律师大会由在本所注册的全体执业律师组成,律师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是事务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律师大会对事务所的工作有建议、质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非合伙人的聘用律师有违反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委会可决定予以解聘。管委会决定解聘的,管委会将不再为其办理下一年度的执业注册手续,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执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所的公共费用支出按照公平、效益、科学的原则确定,本所应建立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具体收取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一)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人会议审议同意解散;

  (四)被依法撤销;

  (五)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第四十五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公共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事务所的共同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四十八条 本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所合伙人签字并报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