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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春暖花开,百舸争流展望未来——我所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

2024-03-12 18:52:00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周敬涛 作者:waijinglvshi 点击:

2024年3月12日,在这春回大地、生机盎然的时节,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2024年首次周例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胜秀平律师主持。

一、工作计划:

胜律师在总结2023年度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2024年度计划。新的一年继续勇往直前开拓进取,丰富好专委会的办案经验,掌握好新的法律规定,规范负责地维护好当事人最大程度地合法权益。与会委员就专委会在新的一年里如何进一步提升、做精做专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确定每周定期:1、持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2、分享办案经验;3、分享疑难案例,或者热点、代表性案例,研讨分析,提高专业能力;4、录制视频公益普法;5、开展公益活动,拿出半天的工作时间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6、对外交流、加强合作,为共同促进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二、分享经验和典型案例:

专委会副主任周新朝律师真诚全面地分享工作经验。周律师以其勤奋地“走出去”、友情地“引进来”先进工作经验,业绩突出、经验丰富、办案规范,被我所党总支评为“身边的榜样律师”。周律师分享经验后,接着分享了一个亲自办理的典型案例。在“恋爱不成,就反目成仇”的纠纷中,财产返还内容很常见。但恋爱分手后的返还财产究竟是什么性质?是赠与还是彩礼也或者是参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或者支持返还多少?支持的理由是什么?立案的案由是什么?周律师经办的案例从一审到二审,最后由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对今后办案具有借鉴意义,并且对相关疑难问题、难点、热点也有参考价值。

三、学习法律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四、公益普法关于“彩礼”司法解释的视频:

五、公益活动免费法律咨询:

鉴于法律咨询需求比较多,专委会于每周二下午特别安排出半天的工作时间,专门接待免费咨询。点击以下二维码线上预约,在我所线下现场接待,免费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预约、接待对象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咨询费,案情简单能在半小时以内咨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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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咨询中有问题请联系咨询热线:18608966049(周律师),15361003503(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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