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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视角|企业合规的基本内涵——兼析中国“企业合规第一案”

2021-08-03 15:31:00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刘玉杰 作者:gl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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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从字面上看,就是“遵守规则”或 “遵守法律规定”的意思。那么企业合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要遵守规则,合法经营。字面理解看似正确,但远没有反映出来企业合规的丰富内涵。 

一、 合规是什么?

2006年,西门子公司因涉嫌海外商业贿赂而受到德国慕尼黑检察机关的调查。随后,西门子主动向美国联邦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了在多个国家的行贿行为,并聘请律所进行长达两年的内部调查。在提交内部调查报告后,西门子与美国司法部达成了不起诉协议,交纳了44850万美元的罚款。西门子还与德国检察机关达成和解协议,缴纳了8亿美元的罚款。随后,西门子依照协议,通过重建合规计划,改组管理团队,重新组建了合规团队,建立了独立、权威的合规组织体系,实施新的商业准则。不仅被采取了宽大的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罚,避免了经济上、交易资格上以及声誉上的损失,还获得了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机会,从而形成了西门子“只做合规业务”的理念。西门子的合规体系成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典范,也被称为企业合规的黄金准则。

分析西门子合规案例,企业合规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企业触犯了(或者可能触犯)相关的规则,这种违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在正常的惩治规则下可能是企业无法承受的;二、企业认罪后与惩治机关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进行合规建设。 三、企业合规建设的努力达到了惩治机构的标准,得到惩治机构的认可,惩治机构对企业进行了奖励,减轻或免除了相应的处罚,企业以合规建设换取了免予承担正常惩治规则下无法承受后果的待遇。

以上三个部分,即严重违规行为(或违规的可能性)、企业的合规建设、有权部门的激励行为是企业合规不可或缺的三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合规。

二、企业合规与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区别与联系——企业合规机制建设中的一个常见误区。

在企业合规机制建设实务中,有不少企业的合规计划所覆盖的内容达到十几项,几十项,有些从事合规实务的律师把企业合规分为所谓的“大合规”、“小合规”或者“全面合规”、“专项合规”,有些企业则把企业合规直接等同于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要求企业合规机制对企业所遇到的全部法律风险都要承担防范、识别和应对责任。

不可否认,企业的合规风险是属于法律风险的范畴。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则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每时每刻都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但这些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法律后果是有着明显区别的。比如一个企业如果违反民事法律,存在违约行为,可能被提起民事诉讼,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反劳动法规,可能被员工提起劳动仲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被劳动监察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而如果卖假药,就可能全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违约或赔偿责任,一般不会对企业产生无法承担的损失,而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则可能给企业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的突然死亡。

鉴于后果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值得企业设置专门的独立机构,按有权机关的近乎苛刻的标准,投入大量的企业资源来进行专门的防范和应对。企业合规所防范的风险,所应对的违规行为,只是这些可能带来无法承受的损失甚至突然死亡后果的企业严重违规行为。而且,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所面临的合规义务是千差万别的,什么样的风险、什么样的事项可以列入合规管理体系内,也是因企业而异的。比如,有些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违规行为可能是环境污染,有些则可能是商业欺诈,有些可能是商业贿赂等等。

企业合规建设是依法进行的,能得到有权机关的激励。法定的激励机制的存在是企业合规机制的一个最重要的构成元素。为鼓励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相关的有权机关(刑事机关、行政机关、有制裁权的机构)会发布相关的合规指引性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依照标准进行合规建设。在企业依据该法定标准进行合规建设后,如企业出现重大违规的行为,有权机关将以企业合规建设成果为依据,对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能够得到法定激励的违规行为也是特定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都能得到相应的激励。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企业合规建设是有着明确的伦理道德指向的,其根本目的就是鼓励企业合规诚信经营,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预防严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无论是西门子“只做合规业务”的理念,还是中石油“诚信合规优先于经济利益”的承诺(郭青红《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务指南》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第一版 269页)均是如此。在合规标准中,合规文化建设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道德要求也是普通的法律风险防控不具备的。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规建设所防范或应对的虽然是法律风险,但并不是全部的法律风险或违规行为,而只是那些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重大风险和严重违规行为。合规机制无论是为防范可能的风险或应对已经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其建设内容和程序都是有着法定标准、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合规机制的建设在企业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后,会得到有权的惩治机关的认可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这些方面,企业合规和普通的法律风险防控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企业合规只能是针对特定事项、数量有限的“专项合规”、“小合规”,那些所谓的“全面合规”、“大合规”、“民事合规”都是对企业合规的误读。

三、里程碑意义的 “中国企业合规无罪辩护第一案”。

2016年,被告人杨某、郑某分别担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负责人期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通过贿赂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多名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应追究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雀巢公司则通过提供其他同案人员证言、雀巢公司DR任务材料,雀巢公司证明、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合规培训记录等合规建设证据,最终“证明雀巢公司不允许向医务人员支付任何资金或者其他利益。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这些规定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被告人郑某、杨某甲、杨某、李某某、杜某某等明知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为完成工作业绩置法律规范、公司规范于不顾,违规操作进而贿买医务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雀巢公司的单位意志体现,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以上内容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刑初605号,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本案中,被告系雀巢公司员工,所完成的事务也是雀巢公司的业务,业务的收益人也是雀巢公司。但雀巢公司作为一家来自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知名跨国公司,有着完善的合规体系,并对合规机制的重要性有着充分的认识,并严格执行了自己的合规政策,对所有的员工进行过合规培训并进行了记录,所有的员工也都确认自己知悉公司的合规政策并签署了承诺函。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创造性地认可了雀巢公司在企业合规建设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并对其进行了不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激励。雀巢公司以合规建设实现了刑事出罪,该案也由此被称为中国企业合规无罪辩护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