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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握手言和

2022-11-07 09:21:08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童永滨 作者:admin 点击: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供稿: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童永滨

检索主题词: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执转破”

来源|海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执转破”让债权人与债务人握手言和

一、案情概要

海口旭丰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丰汇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2550万元。2015年11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旭丰汇公司需按判决偿还750万元及利息43750元给北京海御南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御南北公司)。

判决生效后,旭丰汇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海御南北公司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海御南北公司申请执行法院轮候冻结了旭丰汇公司名下的股权,但无法评估执行,且旭丰汇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龙华区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移送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转破”审查。

2019年12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海御南北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旭丰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翁月晴申报两笔债权,经审核,提交债权人会议,确定翁月晴经分别从海御南北公司、董津处受让债权,继而成为本案唯一债权人,翁月晴的两笔债权数额分别为7543750元和5427806元。

2021年1月14日,债权人翁月晴与债务人旭丰汇公司自愿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对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方式、管理人报酬及相关破产费用的承担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债权人翁月晴与债务人旭丰汇公司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就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达成明确具体的清偿方式安排,且就管理人报酬及相关破产费用的承担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并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二、裁判结果

一、认可翁月晴与旭丰汇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书》;

二、终结旭丰汇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个破产和解案件,裁定认可了翁月晴与旭丰汇公司的破产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程序,为原本濒临破产的旭丰汇公司带来了一线生机。

本案让我们看到现代破产法融清算退出与挽救更生程序于一体。破产并非只有清算一个终点,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破产程序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破产和解避免了因债务人破产而发生的连锁反应,有效助力了濒危企业绝地重生,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了社会营商环境。

 

四、法律知识学堂

1、什么是“执转破”?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简称“执转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至第五百一十四条作了详细规定。   

2、“执转破”的法律价值

执行程序以个别清偿为目的,追求效率价值,并以“先到先得”为原则;破产程序以概括清偿为宗旨,注重公平价值,贯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但执行程序以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基础,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则需要借助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的问题,破产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通过执转破制度的适用,实现普通法上的执行程序与特别法上的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架通了两者联系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