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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夯实合规管理水平—我所为中建三局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开展招投标合规培训

2022-12-04 11:34:00 来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点击:

2022年12月3日上午,我所肖静律师受邀为中建三局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开展了主题为“国有企业招投标采购合规实务”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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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主要围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合规问题两部分展开。

国有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常常会对哪些项目必须招标产生疑问。我国招投标立法采取强制招标法律制度,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维度界定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下列三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规定是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基础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第770号文、第843号文对其进行了解释和细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成评标委员会等。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国有企业可根据自身招投标采购制度选择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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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以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阶段,也常常会引发合规问题。本次培训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的几个合规问题高发场景,通过法规解读和案例警示的方式,解答了国有企业的合规疑问并给出了合规建议。比如,关于招投标中的回避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实践中,投标人系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均会被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但国家发改委法规司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投标回避的规定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国有企业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应准确把握上述法律规定的实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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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庞杂、监管机构众多,国有企业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还需要遵循国资监管规定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因此,国有企业招投标采购活动往往难点、痛点众多。本次培训由于时间有限,仅能管中窥豹,本所将持续关注国有企业招投标的合规实务,为国有企业提供专业、精准的合规服务。